穆斯林天课常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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穆斯林教的五项基本功课之一。亦译“课功”。阿拉伯语“则卡特”的意译,原意为“纯净”,指穆斯林通过缴纳天课使自己占有的财产更加洁净。教法规定,凡穆斯林所占有的资财超过一定限额时,应按一定比率缴纳天课。故此项基本功课实系一种宗教课税制度。征收天课旨在限制富有者聚敛财富,缓和贫富对立的社会矛盾,告诫穆斯林勿因重私欲,贪图今世的荣华富贵,而离开“安拉的法度”。先知穆罕默德传教初期,天课尚未定制,仅系宗教上的一种自愿施舍(见《古兰》2:215,219,261~265,271~274),被认为是宗教上的“善行”,名义为济贫。622年穆罕默德迁徙麦地那后,穆斯林公社逐渐确立天课制度,将完纳天课定制为每个穆斯林必须履行的“天命”。同时,将施舍(al-Sadaqah,赛德盖)济贫仍作为宗教善行而提倡,“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,确是真主所知道的”(2:273)。穆罕默德劝诫穆斯林应做这种品德的人,即“真主恩赐给他的钱财,他全部用于该用之处”。
穆斯林教法规定:凡穆斯林资产每年除正常的消费开支外,其剩余的财产均按不同的税率缴纳天课。所谓资财,指穆斯林拥有的“动产”,即可营运生息之财,如金、银飞货物、首饰之类。至于“不动产”,如房屋、土地、牲畜、服饰、器物之类可作资财论,若有将这些“不动产”租赁取利者,俱与资财同,缴纳天课。根据圣训的规定,应缴纳天课的物品主要有金银、首饰、货物、农副产品、矿产品飞驼、牛、羊等。其中,金银、首饰纳课税2.5%,商品、货物按时价折现金计算纳课,农产品根据土地灌溉的不同情况,课税分别为5%和10%,矿产课税为20%,驼、牛、羊各有具体规定税率。中世纪哈里发国家以宗教形式将天课征收为国税,后来各穆斯林教国家和地区的征收情况不尽相同,一般由政府征集,由有关宗教管理部门负责分配给贫困的穆斯林。在非穆斯林教国家,天课是穆斯林个人必须履行的宗教义务。关于天课施济的范围,《古兰》规定:“赈款只归于贫穷者,赤贫者,管理赈务者,心被困结者,无力赎身者,不能还债者,为主道工、途中穷困者,这是真主的定制”(9:60)。还规定接受天课者,必须是穆斯林、良人、活人、贫困者。因接受天课对象是贫困者,故又称“济贫税”。天课必须施济给贫困者个人,不能用于购置宗教公产、修建清真寺、道堂、陵墓,开办学校,经商营利,馈赠等。施舍天课的原则为“先亲而后疏,先近而后远。父子不相与受、主仆不相与受”。施舍天课者,应使接受者知其为应受之天课,而并非馈赠(Hibah),以使之感念真主的慈悯之恩。同时自己亦应认识:施舍天课是感念真主赐予自己财富的具体表现,是应尽的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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